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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原件密级精选好句227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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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2、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3、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4、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5、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6、(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8、(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9、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1、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2、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3、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14、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5、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6、(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7、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8、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19、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20、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1、(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22、国家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这三样级别的载体都不得携带出境。

2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24、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25、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7、秘密文件会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标志文件的密级,如秘密、机密、絕密等字样。

28、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29、(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0、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1、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32、(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3、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34、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35、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36、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37、第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38、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39、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0、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42、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3、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4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45、第七章罚则

46、(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47、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8、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49、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50、(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51、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52、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53、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54、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55、第一章总则

56、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57、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58、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59、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60、(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1、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2、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63、(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6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65、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66、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67、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68、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该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69、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70、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71、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7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73、(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4、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75、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6、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77、(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78、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79、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0、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81、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82、(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3、(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4、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85、(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86、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87、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88、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89、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90、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91、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92、(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93、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9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95、第六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96、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97、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98、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9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00、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01、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0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103、第三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104、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05、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106、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107、审批原则,保密原则,责任原则

108、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09、(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10、(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11、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112、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13、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114、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115、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116、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17、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118、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119、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20、(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21、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22、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123、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124、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125、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126、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27、(1)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128、(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129、厅字〔2000〕58号转发)

130、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13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132、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13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3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3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136、(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137、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38、(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39、(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40、(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141、国家秘密的标识“★”;

142、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143、(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144、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45、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46、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47、(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8、(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149、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150、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51、(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152、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53、(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154、(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55、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156、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157、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158、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159、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160、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161、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162、(3)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163、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64、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65、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166、(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67、第三章保密制度

168、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169、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70、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7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72、(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173、保密文件加盖保密标志。

174、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75、第五条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176、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77、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178、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179、(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8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81、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82、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83、第八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84、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185、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86、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交无关人员阅读、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187、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88、第八章附则

189、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90、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91、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92、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193、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194、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95、(2)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19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197、(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98、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199、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00、(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201、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202、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03、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04、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205、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206、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207、(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208、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9、(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210、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211、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12、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1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3.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214、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15、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16、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217、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218、(4)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219、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220、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221、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222、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223、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224、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5、(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226、(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27、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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