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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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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3、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4、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5、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7、(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8、(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9、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10、(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11、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2、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13、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5、(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16、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17、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18、(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9、(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20、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21、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2、(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3、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4、(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25、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6、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28、查找公证处:

29、(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30、(二)有固定的场所;

31、(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32、(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33、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34、(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5、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36、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37、(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38、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9、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40、(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1、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3、第四章 公证程序

44、(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45、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6、(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7、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48、(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9、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50、(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51、(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52、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53、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54、第五章 公证效力

55、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6、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57、第六章 法律责任

58、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59、(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61、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62、(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63、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64、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66、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67、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8、(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69、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70、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1、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

7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73、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7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75、(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76、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77、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78、(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79、(一)有自己的名称;

80、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81、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82、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83、(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84、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85、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6、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87、(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88、(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89、出证和送达

90、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91、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2、(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93、(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94、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95、(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96、(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97、委托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现委托在我单位与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一、一般授权二、特别授权:授

98、(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99、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100、期限、拒绝和复议

101、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2、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03、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4、公证处公证流程是

105、第一章 总则

106、一、查找公证处:

107、此外,一般认为公证还具有预防效力,通过公证能够化解矛盾、防止纠纷和减少诉讼的效力。

108、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109、特别程序

110、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111、只要协议书有效即可进行公证,对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12、(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113、(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114、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115、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116、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117、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118、(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19、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20、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1、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22、查找离自己最近的公证处,找到地址和电话。最好先打电话确认需要携带的材料和他们办理的时间,安排好时间即可前往办理。

12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124、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125、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26、第三章 公证员

127、(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128、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129、(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130、(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131、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32、(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133、(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134、申请与受理

135、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136、(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137、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138、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39、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0、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141、二、书写相应的模板:

142、(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143、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144、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145、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46、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47、(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48、(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149、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50、(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51、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152、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53、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54、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55、比如自己要做委托公证什么的,网上都有相关的模板,直接照着模板书写或者发到电子邮箱,公证处可以上网下载下来。此步骤没有也没关系,到现场后按照你的公证要求会有人指导或者代为书写。

156、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157、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8、(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159、第七章 附则

160、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161、“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

162、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163、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164、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65、(一)合同;

166、(五)招标投标、拍卖;

167、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168、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169、(二)继承;

170、(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171、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172、(八)公司章程;

173、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174、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75、(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176、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等法律效力。

177、(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178、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9、(三)被开除公职的;

180、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81、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182、(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3、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84、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185、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186、(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187、交通事故公证书书格式一

188、此步骤没有也没关系,到现场后按照你的公证要求会有人指导或者代为书写。

189、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190、(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191、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192、(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193、办理公证:

194、书写相应的模板:

195、(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196、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197、B、意思表示真实;

198、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199、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201、(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0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03、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204、比如自己要做委托公证什么的,网上都有相关的模板,直接照着模板书写或者发到电子邮箱,公证处可以上网下载下来。

205、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06、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07、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208、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09、(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210、(二)提存;

211、(四)财产分割;

212、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13、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14、(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15、(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216、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217、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218、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19、第二章 公证机构

220、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21、(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222、(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223、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224、(九)保全证据;

225、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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