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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精选149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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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福利机构、文博单位、“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2、第二十条  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3、第十五条  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4、第四章  戒毒措施

5、(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6、每到一处建筑工地,暗访组重点对工地出入口体温检测、围挡公益广告宣传、扬尘管控、工地环境卫生等7个百分百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9、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特大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10、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1、第六章  附则

12、(一)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13、(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1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

15、第八章附则

16、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17、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

18、第十四条  市(州)安办组织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19、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第三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也可以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21、年以来,为持续强化建设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仲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成为常态。

22、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帮助其戒毒。

23、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4、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25、第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26、(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27、因进行吸毒成瘾认定需要提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提取的时间、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8、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29、第十九条  综评办对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补报。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市(州)安委会或市(州)人民政府,并报综评委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综评委对通过初审的城市自评、市(州)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30、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依法向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

32、第二十七条 由省安办建立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诚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机构或人员失信名单。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禁止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相关工作。

33、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3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5、(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

36、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站场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37、(五)应急管理。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强化联合应急演练,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38、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安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安委会名义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市(州)通报。

39、(六)其他需要向省安办提交的材料。

40、自愿戒毒人员应当遵守自愿戒毒协议,配合戒毒治疗,遵守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戒毒人员的隐私权,遵守国家关于戒毒治疗的规定。

41、第三章城市自评

42、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州)安委会结合受理意见情况,经审议通过,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省安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43、(三)市(州)公示情况;

44、第五章综合评议

45、结合暗访检查情况,高绿化要求辖区施工项目各方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做好工地文明城市迎检工作的同时更要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各方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常态化防疫措施,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46、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

47、(五)市(州)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48、参评城市在省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49、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51、第二十四条 省安办要组织对申请复评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城市以及通过市(州)复核的其他行政区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52、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5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54、第十八条  省安办组织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综合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综评委),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综评委下设综合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承担综评委日常相关工作。

55、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56、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应当留存不少于三个月。

57、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58、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邮寄和快递的物品内夹带毒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寄件人交寄的平常邮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留存验视记录和寄递详情单不少于六个月。

59、第二章基本条件

60、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自愿戒毒协议、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等向公安机关备案。

61、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62、(一)源头治理。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63、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64、第七章监督管理

65、(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66、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67、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省安办设计并制作。

68、第十一条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覆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69、(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

70、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71、第三章  毒品管制

72、(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73、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74、第二十八条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75、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6、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实施。

77、丰富安全生产宣传形式和手段,我认为此项工作除了运用以往传统的方法,如使用文字标语,公益广告,漫画图片,开会宣传,以及制作ppT等形式和手段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前互联网,大数据网络平台,以各种灵活制作易使人入耳入脑的形式播放,同时除通过正常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外,还能通过自媒体大众平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78、第二十条 省安办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拟公示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79、第二十六条  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80、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1、另外,在嘉诚学府、半山名苑、康城四季5期等工地暗访过程中,检查组则发现了工地存在边坡作业区无划分警戒区、喷淋系统无运作、裸露土方无用绿网覆盖等违规问题,均被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82、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及所辖行政县(市、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83、关注到暗访督查情况,在前不久的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被要求整改的龙光玖榕府项目工地问题仍然突出。检查组发现,工地大门无人值守和体温检测,施工场地各种器械和设备摆放凌乱,喷淋系统无运作,工人吊运钢筋没使用专门的装载工具,上轮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竟无一整改。检查组对工地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现场要求龙光玖榕府项目工地全面停工整改。

84、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5、(二)未通过复评的;

86、第二十五条 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87、根据前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之后三日内将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88、第一章总则

89、(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市(州)安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

90、日前,针对前期施工安全检查的情况,该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高绿化带队前往中心区部分建筑工地进行暗访督查。

91、第十三条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安办〕组织对本市(州)所辖参评行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92、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93、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安委会组织对已获得命名的所辖行政区的复核,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要征求本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安委会于公示结束起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办。

94、(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办、省安委会及省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95、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96、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应当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97、第二十一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98、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市自评、复核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99、(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100、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应征求市(州)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省安委会推荐的城市名单,在市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101、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02、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城市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3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3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申请复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报省安委会,其他行政区人民政府报属地市(州)安委会。

103、(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104、对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105、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106、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107、第四章复核

108、第一章  总则

109、第三十条 省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110、第三十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1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12、(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113、(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约谈、通报的;

114、(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15、(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116、(四)市(州)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117、第六章复评

118、(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119、(四)基础保障。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120、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121、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2、第二十九条  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复核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123、第五条 省安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124、(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125、第十条  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26、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127、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28、第十条  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9、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入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130、(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131、“对照安全生产要求和规范立即整改,改好再开工。”高绿化指出,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马虎,企业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把工作做仔细、做扎实,防范于未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133、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查缉、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4、公安机关对需要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后及时制作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的决定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35、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检查。

136、第十七条 参评城市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的,复核与评议工作合二为一,具体工作由省安办统一组织。

137、(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138、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参评城市以人民政府名义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39、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有效期届满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140、第二条  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141、第八条  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42、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143、(二)市(州)复核情况;

144、公安机关因技术原因不能对吸毒成瘾进行认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公安机关的委托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后七十二小时内进行,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145、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46、(三)监督管理。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完善清单制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147、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关、民政、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148、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149、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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