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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方案优选好句395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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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公安交警、城管、交通和志愿者等路口执勤人员,要引导行人、非机动车按灯通行,红灯时行人要站在斑马线外等候,非机动车在停车线外非机动车道内排队等候;要引导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时主动礼让行人;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要予以制止,督促其顺向行驶。

3、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5、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7、(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21日-9月30日)三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三区公安、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严管严治各类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

8、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有罚就有奖。汽车的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国六排放标准正在路上,这就意味着很多国三的车要面临淘汰了。现如今很多城市已经限制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车型,在部分城市,连国四上牌都很困难!如果被限制了,基本上就被淘汰了。但是现在的大部分国三车都还没跑够60万公里,如果真的被强制报废,会对国三车主进行补偿六千元到一万八千元不等。

10、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11、(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12、(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13、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4、(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15、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6、(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17、(五)严管通行秩序

18、(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9、(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20、(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21、三区及市直部门分包路段的执勤人员,要加强责任路段巡查,发现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的要及时制止,引导行人至人行道行走、从斑马线过马路;发现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的及时制止,并将车辆引导至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发现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驾驶人在现场的要求驾驶人立即驶离或顺向停放至停车泊位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联系交警部门进行查处或拖移车辆;发现道路设施破损的及时告知交警和城管部门进行维护。

22、联合整治。坚持统分结合,以合为主。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以每个重点点(段)位为一个作战单位,城管、交通等部门执法执勤人员和分包点(段)位的责任单位志愿者都编入作战单位,由公安交警统筹力量,合理布局。当出现违法违章行为需要处理处罚时,公安交警、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处理。三区要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文明单位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勤执法队伍,每天早7:30分至晚19时,在市区主要路口、路段教育劝导、依法处罚电动两轮和电动三(四)轮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违法的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采取观看警示教育片、签写保证书或在路口“执勤”纠正劝导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和车辆等形式,现场接受文明交通教育学习;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文明办组织志愿者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常态化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劝导非机动车、行人不乱闯乱行、不越线停车;三区及市直各部门路口、路段执勤人员要严格落实分包责任制,履职尽责,严管严罚,形成整治高压态势;对阻碍正常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

23、(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4、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5、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26、(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7、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28、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9、(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0、(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31、(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3、(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34、(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6、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3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8、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9、(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40、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41、交警、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广告车(电动车)、农用车、大货车的治理,严禁流动广告车上路行驶,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对流动广告车改装加装的宣传广告等要予以拆除;要严查大货车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有效净化市区交通环境。

42、(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3、(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44、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45、(二)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标准和运营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46、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47、(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8、二、撤销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设立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按区域或路段设置若干个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49、(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0、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51、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52、(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53、第一节 机动车

54、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55、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56、市交通局和三区要严厉打击“黑出租”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57、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58、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建仓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明星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督导协调等工作。

59、(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60、(七)市城管局负责清理查处电动车乱停乱放和商家占道经营等行为;负责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治理。

61、(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62、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63、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万公里,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64、(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讲困难、不讲客观,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加强协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要以分包的点段、场所为作战单位,成立临时党支部,由具有党员身份的交通警察担任支部书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协同作战的整治合力。

65、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66、整治标准:电动两轮、三(四)轮车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车辆各行其道、有序停放,无改装加装车篷等行为。

6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68、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69、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70、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71、(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72、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73、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4、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75、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76、(六)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交便民出行,增加学生公交线路和数量,减免中小学生乘车费用,提高公交吸引力;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负责会同公安和三区政府对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交通场站交通秩序的治理,负责公交车、出租车交通秩序的治理。

77、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78、(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79、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80、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81、(九)市教体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文明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使用、少使用电动三(四)轮车;负责组织学校志愿者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82、(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3、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84、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85、(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86、公安交警和教育部门共同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交警部门要充实加强上、下学时段护学岗警力,加强交通疏导管控,清理乱停乱放车辆,确保学生安全通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校门值班制度,协助交警等部门共同维护学校门前秩序。加强对学生和家长文明交通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带动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多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不乘坐不合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减少私家车使用量,有效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

87、三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小区、家属院和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处停放的僵尸车(含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清理;交警、城管部门负责对主次干道停放的僵尸车进行清理。

88、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89、(一)深化宣传教育

90、(十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公安、城管、交通等执法人员维护农贸市场内及周边交通秩序。

91、(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92、(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93、(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94、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95、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96、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97、(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98、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99、(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下发有关整治工作方案、通知等,统筹组织、协调、督导梁园区政府、睢阳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100、运管处的全称应当是道路运输管理处,是交通管理局的下设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101、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10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103、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104、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105、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06、(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107、(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深入一线督导检查、查纠违法。全体执勤人员要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做到守土有责、失职追责,严禁上岗不管事。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在岗在位、执法执勤、路面管理成效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麻痹大意、不履职尽责的进行通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8、(三)规范执法,树立形象。要严格规范执法执勤,依法严管严治,坚持“四个一律”,机动车乱停乱放的一律拖走,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的一律检查依法处罚,行人交通违法一律批评教育,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拘留。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做到快出警、快处置,依法处理,保障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同时,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文明执勤、理性执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矛盾冲突。

109、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110、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111、(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112、三区要全面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社区、进楼院、进家庭活动,将“两城”联创和文明交通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小区、每一个楼院、每一户家庭;宣传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开设交通秩序整治宣传专栏和交通违法曝光台,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乱象进行曝光警示;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校园等“七进”宣传活动,要通过主要交通路口“小喇叭”和“铁骑”摩托车车载播放设备不间断、流动播放“五要十不”等文明交通宣传提示,要设置宣传教育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学习;全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都要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文明交通教育,积极参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二)实行分包责任制

113、(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14、拟订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保障方案和应急措施;

115、(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116、整治标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允许停放的路段或区域有序停放在泊位内,无线外停车或占压盲道线停车。

117、(二)更换发动机的;

118、(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119、(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20、市场监管、邮政、商务等部门要督促快递、外卖企业使用合标电动车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警示教育配送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对快递、外卖车辆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予以依法处罚、扣车、曝光,并通报行业组织纳入不良记录,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

121、(十二)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的上访接待工作,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

122、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23、(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124、三、职责分工

125、源头治理。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两轮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两轮安全技术规范》和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两轮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加强电动两轮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两轮的行为,引导群众购买使用合标电动两轮,促使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淘汰退市。

126、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27、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128、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129、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130、(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131、(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32、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133、(五)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134、(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35、(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136、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37、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报、微信微博、客户端、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三(四)轮车和超标电动两轮的安全隐患和国家治理政策,宣传依法整治的目的意义和整治措施,倡导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要大力宣传电动车改装、加装车篷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等危害性、违法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自行拆除改装加装的车篷,恢复车辆出厂原状;媒体记者要现场采访、跟踪报道,集中曝光电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闯乱行、乱停乱放等电动车乱象,形成警示震摄效应。加强舆论引导,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市教体局要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和发送《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校信通短信提示等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组织大中小学校动员志愿者维护本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

138、(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39、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140、(二)三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公安、城管、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141、(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142、(四)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督促各级文明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143、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144、(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145、(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14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147、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148、(四)机动车行驶证。

149、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50、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51、(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152、(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153、(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54、(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55、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56、一、会上表示,根据《甘肃省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将省道路运输局、省水运局(省海事局)、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和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承担的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执法职责下划市县两级承担。

157、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158、(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59、(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160、(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161、家用轿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162、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163、(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64、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165、(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7月31日-8月10日)

166、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67、整治标准: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无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行、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等现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行人,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

168、(三)不得醉酒驾驶;

16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0、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71、(四)长效管理阶段(2020年10月1日以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巩固提升治理成果,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和电动两轮、电动三(四)轮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172、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173、(十五)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174、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175、(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76、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177、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8、(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79、负责全市陆上、水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综合运输市场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陆上、水运、城市公交等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工作;

180、(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8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182、(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引导等工作。

183、(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84、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教体局

185、(四)参与拟订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186、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187、(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88、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

189、(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190、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91、(十三)市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192、(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193、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报废年限

194、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95、(十四)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推动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不力、文明教育不力、公职人员交通违章率高的市直单位和三区党委政府进行问责。

196、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197、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198、私家车强制报废补偿标准

199、三区要落实重点场所、点位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车站、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园广场等重点场所周边停车等秩序的管理,督促重点场所、单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单位固定专人负责车辆停放管理,引导车辆按位有序停放。

200、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由此看来,虽然放宽了车辆使用年限,但是加强了老旧车辆的淘汰,尤其是对于环保标准进行了严格把控。

201、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202、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203、(三)机动车行驶证。

204、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205、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6、第一章 总则

207、(二)教育劝导阶段(2020年8月11日-8月20日)

208、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09、年最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旨在宣传交通法规,反映队伍建设,交流国内外交通管理经验,介绍国内外道路交通科技成果,传播交通工程知识,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管理理论体系。

210、(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11、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12、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13、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21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围绕解决现实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秩序突出问题,切实打造安全通畅、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市区交通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215、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16、(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217、(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218、对公职人员驾驶、使用电动两轮、三(四)轮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所在单位和市文明办。文明单位干部职工驾驶电动两轮、三(四)轮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纳入文明单位考评“负面清单”,按编办核定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级处置,每月汇总通报一次。凡违章率在10%比例以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违章率在10%以内且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单位,暂停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文明奖1个月;当月违章率超过10%(含)的,暂停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文明奖3个月,同时,市创文办主任约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月违章率在30%(含)以上的,暂停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奖6个月;连续两个月违章率在30%(含)以上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且当年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市政风行风问责工作组组长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违章的干部职工进行问责。

219、(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20、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21、(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22、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23、(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224、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225、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运力和线网布局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和监督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和春运工作;

226、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227、(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28、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督促快递、外卖行业加强对快递、外卖骑手的教育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闯灯、不逆行、不抢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229、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30、六、工作要求

231、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32、(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33、(六)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234、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35、(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236、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237、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行人闯红灯,以及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设置宣传教育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文明交通宣传教育;交警“铁骑”加强对31条主次干道等道路的巡逻,及时发现、查处、驱离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逆行等交通违法,及时处置交通拥堵、道路突发事件等警情;要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和非灯控路口以及行人过街的斑马线处,采取现场查处和监控抓拍等方式,加大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城管、交通等部门路口执法执勤人员和志愿者要教育引导群众文明过斑马线,营造文明礼让、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238、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39、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40、(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241、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4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43、(五)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防灾救灾有关工作。

244、一、工作目标

245、(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46、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247、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48、(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249、(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50、(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51、(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52、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253、三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执勤人员以及志愿者对轻微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教育。

254、第六章 执法监督

255、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56、(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57、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258、(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259、(四)加强通行秩序管理

260、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261、(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组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的企业和店铺;严禁商户为电动车改装、加装车篷;市区内不再新审批电动车销售企业和网点;负责会同公安、城管、交通等组织大型商超企业维护大型商超企业周边交通秩序。

262、按规定拟订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动国防交通物资,承担交通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263、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并贯穿整治行动始终。三区和市委宣传部以及市直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报、微信微博、客户端、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有序停车。开展礼让斑马线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行人文明过斑马线,人人争当“归德”文明使者,营造文明礼让、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要形成铺天盖地的宣传声势,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养成文明出行习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行动,自觉维护创建成果。

264、(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265、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266、四、实施步骤

267、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268、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69、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70、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时劝离、清理、查处违停车辆,对占道影响道路通行的拖移车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路沿石以上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有效改善路沿石以上停车乱的问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站、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重点场所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的治理,确保重点场所周边停车秩序良好。

271、(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72、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

27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74、市文明办要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常态化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教育劝导、引导非机动车和行人文明过斑马线,不乱闯乱行、不越线停车。

275、(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76、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277、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278、宣传教育贯穿行动始终,三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重点面向群众开展宣传,广泛宣传交通秩序整治的重要意义、重点整治措施等。要大力倡导崇德遵法尚礼的道德品牌,激发全民参与热情,共同提升文明素质,在全社会培育文明出行良好习惯。要加强舆论引导,科学管控舆情,争取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

279、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80、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81、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282、(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83、(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84、(六)加强车站、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园广场等重点场所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整治标准:车站、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园广场等重点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停车有序,交通秩序良好。

285、三区政府和城管、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停车位施划的职责、设置标准和“应划尽划”的原则,对市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道路的停车位进行排查,进一步增设、施划停车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在小区内施划停车位。

286、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公安牵头抓总、部门协调配合、三区属地管理、公职人员带头、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大力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加强电动两轮、三(四)轮车通行秩序管理,加强学校等重点场所周边交通环境治理,实现交通设施合理完善,车辆停放规范有序,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电动两轮、三(四)轮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行、改装加装车篷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学校等重点场所周边交通环境明显改善,市民文明交通意识明显提高,市区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

287、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88、(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289、市的叫运管处,区级的叫运管所,是二级单位,主要管理的对像是所有持有营运证的车辆,比如:长途客车,出租车,货车;当然还有那些从事营运但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比如: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另外就是汽车维修店和驾校.所长正科

290、示范引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等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超标电动两轮和电动三(四)轮车,带头拆除改装加装的车篷,并主动做好亲朋好友宣传发动工作,严禁带车篷的电动车进入机关单位院内。通过一个人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楼栋,一个楼栋带动一个小区,在社会上形成自觉、主动拆除车篷的良好氛围。

291、第八章 附则

292、(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293、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294、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95、(八)承办市交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96、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97、(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298、(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299、年7月2日,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动员部署会召开。

300、责任单位:三区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301、(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30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30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04、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05、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06、(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07、(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308、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309、(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310、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11、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312、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13、(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14、(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315、(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316、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17、(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319、(十)市工信局负责加强电动车生产企业管理,把好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市不再新审批电动车生产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增产能。

320、(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321、(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322、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指导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323、(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324、(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325、第三章车辆

326、(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27、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328、(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329、负责交通运输相关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330、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331、指导机动车维修、客货运站场的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企业结构调整,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32、(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333、(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334、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335、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36、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337、(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38、(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339、(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40、三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动两轮、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对电动两轮、三(四)轮车综合管理,减少、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341、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42、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43、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344、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345、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346、(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47、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48、(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349、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50、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和三区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市区主要交通路口、主次干道、车站、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园广场等重点点位实行分包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定人、定岗、定时、定责,提高责任心和到岗率、见事率、管事率、处置率,坚决杜绝出现在岗不履职的情况。以市区30个交通路口、31条主次干道为重点,兼顾其他主要道路和路口,明确每条道路、路段和主要路口分包的责任单位、执勤人员、分包领导。

351、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52、(三)承担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许可和相关统计工作,承担经营性停车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客运有关管理工作。

353、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354、(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35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56、(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357、(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58、(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359、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360、(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61、(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362、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63、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364、三、各市(州)、县(市、区)以下划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为基础,整合组建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365、(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66、二、组织领导

367、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368、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69、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370、(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71、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372、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373、(一)不得醉酒驾驭;

374、(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375、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376、(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77、(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378、(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379、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380、(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381、(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市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形象的提升,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履职尽责,确保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382、(一)起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83、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38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385、(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86、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87、(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88、(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389、(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90、(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391、主干道路口、路段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社区小区由三区政府牵头负责,学校周边由教体局牵头负责,商场超市由三区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点位、场所周边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三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好交通环境。

392、(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93、五、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

394、(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95、(三)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应满足如下要求: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200万辆及以上为20000㎡;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辆(含)-200万辆为15000㎡;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辆以下为10000㎡,且作业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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